张勇:全面落实《国安决定》 构建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体系

2022-06-21来源: 中国人大网

全面落实《国安决定》构建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体系

 ——张勇副主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2022年5月28日)

尊敬的林郑月娥行政长官,

尊敬的王灵桂副主任、罗永纲副主任,

各位嘉宾,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感谢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的邀请,很高兴在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上再次同各位进行交流。

  记得去年香港国安法实施一周年法律论坛的主题是“国安家好”,蕴意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弥补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漏洞,扭转了香港动荡不安的社会局势,恢复了香港同胞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今年法律论坛的主题是“兴邦定国”,我理解,这是在更高层次上提出建立健全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为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更加全面、更加稳固、更加有效的保障。

  两年前的今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安决定》)。这项重要决定,既是香港国安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在香港构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法律要求,具有重要的宪制意义和丰富内涵。应论坛主办方的要求,今天,我围绕《国安决定》与大家分享三点体会。

  一、《国安决定》是从国家层面构建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

  《国安决定》是中央针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存在的制度缺失和国家安全面临的现实的严峻形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从国家层面对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作出的顶层设计。如何理解国家层面,我认为可以有三个角度。

  第一,《国安决定》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行动纲领和科学指南。习近平主席强调,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了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安全领域。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我国逐步形成了全面系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本质上是整体国家安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国安决定》同样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要求。

  第二,《国安决定》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权力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使着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重要国家权力。我国宪法第62条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其中就包括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实际上,在事关香港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直是最终的决定者,其决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批准中英联合声明的决定;同一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作出成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又比如,199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香港基本法的同时,作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等等。《国安决定》是香港回归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就香港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这项决定对在香港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和指导意义。

  第三,《国安决定》授权制定全国性法律,对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总体的制度性安排。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将禁止部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立法权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基本法23条立法”。但遗憾的是,香港迟迟未能完成立法,而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行使宪法权力,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国安决定》这项授权与基本法23条规定并行不悖,其权力来源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安决定》的立法授权是一般性授权,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为目的,制定一部全国性法律。正基于此,大家可以看到,香港国安法不是一部仅仅规定禁止四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法律,而是一部涵盖了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统领性法律。这部法律是从国家层面对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了总体的制度性安排。在法律位阶和效力上,香港国安法第62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国安决定》是全面系统地构建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

  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效果显著,一举扭转乱局。因此,大家对香港国安法更为关注,对其中许多条款耳熟能详。但今天,我想与大家一起重温《国安决定》的内容。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国安决定》结构完整、内涵丰富,既有原则要求,也有制度规定,既有中央责任,也有地方义务,其全面性和系统性至少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遵循五项基本原则。这包括: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以及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第二,阐明国家政策和立场。一是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二是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禁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三是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事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透和破坏活动。

  第三,落实中央根本责任。这主要指两项授权性规定:一是授权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设立机构,履行职责;二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公布实施。

  第四,明确香港特区宪制责任。这包括四项内容:一是香港特区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二是香港特区各政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三是香港特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四是行政长官应当就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三、全面落实《国安决定》,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

  《国安决定》作出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授权,制定了香港国安法并公布实施;中央有关部门和香港特区落实决定的要求,及时设立相关机构并履行职责;香港特区政府和司法机关查办、检控和审理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社会各界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宣教活动。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香港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尚在起步阶段,《国安决定》的不少内容还没形成制度性安排,香港国安法的许多条款还有待具体实施,社会上对国家安全形势和在香港面临的风险也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今天,我们一起重温《国安决定》,纪念《香港国安法》实施两周年,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共同推进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建设。

  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立足于国家安全的全局。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在一个国家内,国家安全的标准是统一的。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必须服务于、服从于整体国家安全的需要和要求。这是由中央与地方的宪制关系所决定的,也是由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其次要聚焦于《国安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的有效实施。两年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决定+立法”方式,从国家层面对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的制度性安排,意义重大而深远。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在理念、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要与时俱进,适应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全面熟知和深刻领会《国安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的要求和规定,通过特别行政区立法、司法、执法等工作确保其全面落地、有效实施。最后,还要着力于培育维护国家安全的社会政治环境。“徒法不足以自行”。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法律制度体系只是一个方面。要切实提升社会各界的国家安全意识,使得维护国家安全的观念深入人心,努力形成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氛围和政治生态。

  各位嘉宾、朋友们!

  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我们更不能忘记的是,今年也是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割占香港岛180周年。今年的法律论坛,不仅有现实的纪念意义,还有历史的警示意义。

  “欲安其家,必先安于国”。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不断地印证这句话。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正处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香港也处在由乱及治走向由治及兴的重要阶段。“安不忘危,治不忘乱”。让我们齐心协力,进一步实施好香港国安法,落实好《国安决定》,以更广阔的视野、更扎实的工作,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屏障,守卫好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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